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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金〔2011〕13号
2011-09-15

名 称 :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索 引 号 :

1112000000012533XY/2023-00072

发 布 机 构 :

天津市财政局

主 题 :

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

成 文 日 期 :

2011年09月15日

发 文 日 期 :

2011年09月15日

津财金〔 2011〕13号

各地方金融企业、各区县财政局:

现将《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金〔 2011〕59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
一、地方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,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,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、转让和无偿划转的,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,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。

二、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因开展信贷、担保等正常经营业务涉及抵(质)押资产、抵债资产、诉讼资产价值确认以及固定资产等非股权类收购处置的评估项目,备案工作由地方金融企业负责。

三、地方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 8个月内、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,向市财政局提出;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、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,向市财政局提出。对逾期或者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、相关交易手续已经完成的,市财政局不予受理。

二 ○一一年九月十五日

附件: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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